、“卫”逮捕,没有一个人能够幸免。
对人权具有同等摧毁功能的,还有廷杖。
廷杖,即在大庭广众之下,用木棍对罪犯拷掠(打问)它是逼融供的工具和追赃的工具,也是刑罚的一种。
一个人如果被处罚廷仗一百以上,他所接受的即是死刑,而且是极端痛苦羞辱的死刑。
在延杖制度下,上自宰相,下至平民,没有人能维持人性的尊严。
对高级官员(部长副部长以上)执行廷杖时,一定有宦官高坐中央监刑,其他政府官员则陪坐两旁,左边站小宦官三十人,右边站锦衣卫三十人,庭下站行刑狱吏百余人,都穿短裤,手执木棍。
宦官向“犯罪”的大臣宣读皇帝的诏书(判决书)后,“犯罪”大臣立即被行刑狱吏扑上来,扌卒伏倒地,用麻布把他从肩膀以下绑住,使他不能转动。
再把他双足用绳索绑住,由壮士四方牵拽握定,只露出臀部和腿部,接受廷杖。
廷杖时,受刑人痛苦难忍,大声哀号,头面撞地,尘土塞满口中,胡须全被磨脱。
这是一副惨不忍睹的摧残人权的图画,朱元璋用它对付中国人民。
强壮的人可支持八十下,超过一百的往往即在杖下毙命。
不死时,也要割去败肉数十碗,医治半年以上。
锦衣卫行刑狱吏,都受过特别训练。
如果得到满意的贿赂,他们打下的木棍,看起来很重,甚至血肉横飞,但受伤较轻,痛苦也较轻。
如果家庭贫苦,无钱行贿,他们下杖时看起来很轻,皮肤也不破,但痛彻心腑,只三四十杖,静脉血管就会寸寸切断,全部肌肉组织溃散,不久即死,无药可救。
英国于一百年前的上世纪(十三)即颁布《大宪章》保障人权,非经过法院审讯,对人民不得逮捕监禁,而中国却出现诏狱和廷杖。
六绝对专制制度的建立明政府建立之初,仿效韩宋帝国,中央政府设立下表所列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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