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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美地艳(收藏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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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卷阅读101(第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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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到2004年,被告人李福伶在担任市国土规划局土地审批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借为房地产商审批土地之机,先后收受晓晨房地产公司经理杨某、台湾东方公司张某等人的感谢礼金,共计1000万元。

    公诉机关提举了有关的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李福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福伶对指控的金额没有异议。

    辩解其能主动交待问题,请求轻判。

    蓟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福伶收受工作对象1000万元现金,其行为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前80万元属于个从零星存款,不以受贿论处,之辩护理由可以采纳,但期辩护晓晨公司送给被告500万元属于投资,因缺乏证据,本法庭为不予。

    鉴于李福伶能够主动交待问题,且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之前,全部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可比照自首,被告还退清了全部所收款物,有真诚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定案结论蓟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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