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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宋神探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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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宋神探志 第63节(第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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洒地从屋内走出,先是对这大族之争摇了摇头,然后拍了拍手中的五张房契,学着刚刚胡娘子的笑声:“嘻嘻!嘻嘻!”

    笑完后,自己都觉得恶心,吐了吐舌头,身形一晃,消失无踪。

    第一百章公孙策:我都急死了,你怎的还能稳坐钓鱼台?

    “这些房契,盖上了府衙的赤契,却没有钱主的名字?”

    狄进看到房契的第一眼,脸色就凝重起来。

    历史上,房地产市场最活跃的时代,非两宋莫属,宋朝的官宦之家,富贵容易,败落也容易,田宅地产流转不定,所谓“千年田换八百主”“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说的就是此时的世情。

    既如此,交易时所订立的契书,便是田宅产权的凭证,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一旦发生产权纠纷,闹上衙门,官吏通常是按照契书作出仲裁,“交易有争,官府定夺,止凭契约”。

    如此一来,自然要防伪。

    在天圣年间,最正规的房契合同应该一式四份:一付钱主,一付业主,一纳商税院,一留本县。

    即交易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留在商税院,作为缴纳田宅交易税的凭证,还有一份上交当地衙门,登记造册存档,是为砧基薄,今后若发生产权纠纷,只要调出砧基薄,便可判断争议产权的归属。

    契书伪造不难,砧基薄保存在开封府衙的档室中,要造假就相对困难,属于多上了一层保险,让人安心。

    当然在古代,规矩永远只是规矩,真正实施起来又是另一回事,小民即便完全按照上述流程走,也可能被吏胥趁机盘剥勒索,而真正的权贵富豪,地方大户,所拥有的田产宅院都不见得在衙门这里报备……

    现在这些房契显然也没有严格按照律法来,空了钱主的名字,盖了开封府衙的赤契,随时能够过户,只需去衙门办理一下砧基薄,宅子的就顺理成章归到了名下。

    “我看过了,这五套宅子的原业主根本不是刘美和刘从广,外人根本想不到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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