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老子就是要当皇帝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301节(第5/8页)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一等!

    之所以加上东家、养父母这一条,那是因为明廷的社会里,很多奴仆都是以养子女的身份而存在的。

    还有东家,很多大户人员以雇工的名义请了很多人,动不动就打来打去的当场奴婢使用。

    对于这些情况,大楚帝国的法律都是严格禁止。

    然后还再一次明确了一夫一妻制,贵族也好平民也好,只有一个合法妻子,其余的什么妾一律不承认。

    毕竟华夏自古以来都是一夫一妻制。大楚帝国只是更进一步,直接在法律上删除了妾这么一个概念,直接不承认这么一个东西。

    当然,皇帝、太子、皇太孙不在受限之内,因为他们不受法律管辖,同时也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

    同时传统意义上的妾只是商品,而大楚帝国禁止人口买卖,因此买人纳妾行为会触凡人口买卖罪。

    至于你有本事,同时友好邀请十个八个女人在你家里住,并发生某种关系,只有女方自愿,不涉及人口买卖,不存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大楚法律也不管你…

    不过出于保护弱势群体,尤其是那些年老色衰的妾,大楚帝国又规定了,律法正式颁布之前的既定纳妾事实给予部分承认,认定为事实婚姻。

    女方愿意离婚者,男方不得阻拦,并判男方给予赡养费。

    女方不愿意离婚者,则认定为事实婚姻。

    她们之前所生子女,以及事实婚姻状态下所生子女,和嫡子一样拥有继承权。

    当然,这种事民不举官不究……只要你有本事把女人哄得好好的,让她甘愿当无名无分的外室/情人之类的也没人拦着你。

    但是,只要法律颁发前的既定事实婚姻女方来申诉离婚,法官都是会判离婚并强制判罚赡养费的。

    这一系列法律的颁发,也意味着大楚帝国司法院在罗志学的指示下,已经把触角深入到了民法中的婚姻法,同样颁发的还有民法中的其他一系列法律。

 

-->>(第5/8页)(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