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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祯慑寰宇,不用黑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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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土地兼并(三)地主和佃户的关系(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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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明律》里真有这样的规定?”他惊奇问道。

    一旁的李之藻对崇祯身为皇帝,却不了解《大明律》,也有些诧异。不过随即想到今上还是少年,登基又未满一年,对大明典故法律还未完全熟悉,也可以理解。便帮汪汝淳解释:

    “《大明律》中确有如此规定:

    ‘凡各衙门官吏及出使人员役使人民抬轿者杖六十,有司应付者减一等。若豪富之家,役使佃客抬轿者,罪亦如之。每名计一日,追给雇工钱六十文’

    “这条律文便是说若富人使唤佃农去抬轿,便要挨六十大板,不仅如此,还要赔偿佃农每天六十文的雇佣钱。”

    朱由检皱眉道:

    “律条虽如此规定,只怕也未必真如此执行,何况这律条中只说抬轿,或者无偿役使佃农做其他事情就可以。”

    李之藻摇摇头:

    “陛下毕竟长于深宫,不知民情。以臣在乡间见闻,若是田主家宅有事,要请佃农效力,须付给工钱。”

    “若陛下还不信,也可询问徐玄扈,他正在编纂的《农政全书》中便有例证,南直隶常熟县调集民夫修河。若是田主自己不愿去修,而要让佃农代修,则必须付给佃农工食费用,而不得无偿役使。

    “非但现在如此,洪武初年便已有规定田主不得平白役使佃农,《太祖实录》中记载官府征调劳役一个月,地主若要用佃农代劳,则须付给佃农一石米作为酬劳。”

    朱由检默算了一下,一石米相当于后世一百八十斤,以后世米价十斤算四十块钱,相当于七百二十块,按洪武初年国家刚建立,比较穷困的经济状况,这个工钱应该算过得去。

    李之藻继续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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