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以土地为生产资料,以户为生产单位的《大明律》显然无法满足新时代工商业的管理。
其典型特征就是明代工商业极度发达,然后朝廷既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亦无法对其征收合理的赋税。
其主要表现为两点:
一个是朝廷对陕山商人向塞外、后金的走私无法禁止;
一个是大明朝廷对工商业征收到赋税远远低于工商业在经济中实际占据的比例。
所以,张顺这一次整顿耀州窑的目的并不单纯。
他不但要借此征收税赋,赈济流民,更要把耀州当作一个实行工商法的试点。
虽然他并没有本是背诵下相应的法律条文,但是只要掌握了相应的法律理念和观点,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完善具体措施。
而他对工商法能否成功的关键就看三点:
第一个是能不能建立起以企业为主体的法人体系。
第二个是能不能征收与工商行业体量相适应的赋税。
第三个是能不能依法控制工商业健康合理的发展。
这其中对义军政权来说,最直接的利害关系就是能不能征收到合理的赋税。
其实,大明朝廷也不是真的不想征收商税。
只是大明的商税如果仔细论起来,可以分为两种,即过税和住税。
所谓过税即是过境税,像设立关卡收取的厘金、城门税等皆属于此类。
而所谓住税,即是在货物落地、售卖的征收的税种,如前面宋企郊提到的“门摊税”、住税和房店税等税种。
而明代对工业,包括工矿和手工业征税基本上却聊胜于无。
其中万历等人不是没有派遣太监征收矿税,结果因为不得其法,不但经常激起民变,更是被上下官吏骂了个狗血喷头。
其中关键在哪里?就在万历根本不掌握矿税的税基数据,只能强行摊派,闹得天怒人怨。
所以张顺对此事颇为谨慎,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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