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后再议。
至于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何时可以查清,这些都决定于纪委,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纪委必须在多久内查清。
其次,纪委有“财权”通常而言,反腐败工作先由纪委介入,对腐败分子的立案和“双规”就是启动反腐的开始。
只有纪委查清了案子,其他部门才能介入。
而在查清的过程中,纪委通常对腐败分子采取的扣押财产、对行贿人收缴的保证金,往往通过财政转一下手,还是大多数返还给纪委作为经费。
换句话说,腐败越多,纪委的财务状况越好。
而扣押腐败分子多少财产,也完全是纪委一句话的事情。
第三是“无限侦查权”纪委在反腐败调查时,可以采取“双规”等措施限制调查对象的人身自由,并且这种限制没有任何法定时限,这是公安和检察最羡慕的地方之一。
而在调查的过程中,纪检部门可以说“一路绿灯”对任何部门、任何单位都有权调查,包括人们平常看起来非常强势的公安和检察,在纪委面前也只能算是“小兄弟”、弱势群体。
纪委在查案过程中,可以不经任何法定程序,随时传讯任何人。
更重要的是,迄今为止,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对纪委的调查权有任何约束。
也正是这种侦查权的无限性和不受任何法定监督的特性,使得纪委的一些官员自我感觉良好,少数人甚至有“天下之大舍我其谁”的感觉。
第四是“准司法权”虽然纪委只是一个调查者和党内处理的决策者,但实际上,它的触角深入到了司法领域。
对于腐败分子以及相关涉案人员的处理,纪委如果决定不移交给检察院,那么哪怕腐败再严重,司法机关也无从追究此人的刑事责任;对于被调查对象的最终处理,纪委可以内部和法院、检察院打招呼,要求大致判到什么程度,法院不能不听;甚至,在法院的不少反腐败案卷材料中,会有纪委赫然盖章的公函,称某某被告人“
-->>(第3/7页)(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